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发改委、住建局、交易(采购)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和《省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鄂营商发〔202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改革探索工作。
附件:《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8月6日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的有关要求,积极推动“评定分离”改革试点探索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总体要求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发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和招标项目“评优择优”为根本目的。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由过去以评标委员会评分排序确定中标人,改革为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
开展“评定分离”的试点地区应制定具体试点实施方案和配套的相关政策,细化操作流程、明确适用范围、程序规则、实施步骤、监督保障措施和评估机制,按照宁缺勿滥的原则,稳步推进“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二、建立招标人内控机制
凡开展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
(一)建立招标决策约束制度。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二)组建定标监督小组。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三)建立标后评估机制。对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定标结果是否符合定标规则和招标人价值取向进行一标一核查和评估。
三、制定评标方案
(一)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可以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的方式,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经济(投标报价)、资信(商务)等。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顺序。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报价的评审时,应当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住建厅、省交易(采购)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报价清单合理性分析工作的通知》(鄂公管文〔2021〕8号)的要求,开展低于成本价分析和不平衡报价分析,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家,不超过5家。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
(四)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四、组建定标委员会
(一)招标人应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组建和管理,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招标人的清标和前期考察结果等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定标委员会的组成。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人员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五、明确定标方法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的方法。定标方法主要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优点:招标程序较简单,能充分竞价。
建议: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
(二)票决定标法。包括:包括票决数量法和票决计分法。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优点:择优功能突出,具备一定的竞价功能。
建议: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招标项目采用。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优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定标权,既可以是择优,也可以是竞价,还可以是择优与竞价的有机结合。
建议:招标人应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集体议事规则。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信用管理。招标人在设定上述各类定标办法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处理)、量化记分等信用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条件之一,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
1. 对正在公告期内的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设置否决性条款;
2. 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对正在公告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但未被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设置相应的惩罚性减分条款,但不得设置否决性条款;
3. 招标人根据清标和考察情况,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给予激励。
六、定标程序
(一)定标前的清标与考察。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二)召开定标会。原则上定标会应在评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或广泛征求意见而需延期进行的,原则上在评标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三)中标人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公告中标人。
七、异议及投诉处理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及投诉处理,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6〕4号)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及其定标委员会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招标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
八、监督与管理
(一)强化招标人责任。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定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事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定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管理。
(二)加强对采用评定分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招投标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标中、标后联合检查制度,完善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对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列入工程重点监管的范围。
(三)建立分析评估机制。各试点地区监管部门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要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重点对招标人的定标行为、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和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及异议、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分析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规则。
九、其他
各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成熟的经验做法,相互交流借鉴,促进成果转化,为下一步在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评定分离”改革提供支撑。各地在试点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应及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