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恩施州查处一批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2023-04-10 10:50:52   来源:恩施日报

5名评标专家被行政处罚 2家公司被纳入“黑名单”


恩施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周英商)自我州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全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一、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财物,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

2022年,陈某某作为评标专家参与了恩施州某保障中心项目的评标,在评标活动前,接受刘某某(另案处理)、胡某(另案处理)明示提出的倾向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事后分别收受刘某某、胡某现金,其违法所得被纪检监察机关收缴。陈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给予陈某某罚款5000元,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的行政处罚。

二、评标专家收受财物,接受明示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

关某某、杨某某、叶某、丁某某等4人参与恩施市某小学第二标段的评审工作,关某某、杨某某、叶某3人在评标过程中,接受同为评标专家田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倾向田某提供的特定投标人评审打分;评标结束后,关某某、杨某某、叶某收受田某现金。丁某某在进入交易中心评标前,接受场外李某某授意,倾向李某某提供的特定投标人评审打分,评标结束后丁某某收受李某某现金。恩施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恩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取消关某某、杨某某、叶某、丁某某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三、3家公司部分投标文件报价一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经调查,在咸丰县某项目一、二期工程公开招标活动中,咸丰县某能源有限公司、咸丰县某沼气专业合作社、来凤某沼气环保建设有限公司3家企业部分投标文件报价异常一致,3家公司投标文件均委托该县同一文印店编制,并约定编制费用由中标公司承担,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以上三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咸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给予咸丰县某能源有限公司、来凤某沼气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各罚款15.51万元,直接负责人各罚款1.24万元,并取消两家公司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纳入我州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进行管理。因咸丰县某沼气专业合作社在案发前已经注销,依法不予处罚。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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