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三、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企业登记工作
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四、形成各部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
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参加招标投标的,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此通知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