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贵司以前的答复,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交了质疑函,但相关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属于合格的质疑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要求其补正,但不宜拒收质疑函或拒绝答复。那么请问:1.如果供应商没能补正或者补正后已经超过质疑期限,那么对于不合格的质疑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行为是否有效?或者说,供应商的质疑环节是否合法有效,能够成为其进一步提起投诉的依据?2.如果视同为有效质疑,那么94号令第十二条的多个“应当”的规定岂不形同虚设?
国库司答复:对于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及时告知供应商提出质疑所需的材料、应符合的条件等。如供应商未能提交合格的质疑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在质疑答复时指出相关问题,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时一并审查。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里的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怎么理解,比如于2021年3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招标文件,并于3月5日收到邮件回执,3月19日某一潜在供应商制作文件时发现其收到的电子版招标文件有损坏打不开,质疑并要求重新招标,那么此时质疑的计算日期应该是2021年3月5日还是3月19日?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如供应商在3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质疑期限从3月5日起算。
3、政府采购投诉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这个“答复期满”指的是什么意思。如果一个供应商对项目结果提出质疑,代理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前几天提前进行了回复,那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的期限是从代理公司给他们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算,还是从供应商提出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再加十五个工作日?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答复期满前进行了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在提出质疑后的7个工作日及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均可以提起投诉。
4、在政府采购项目分包采购中,供应商只参加了包1,没有参加包2. 供应商认为包2的采购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请问:该供应商是否具有对包2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利害关系?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须已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未参加包2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具备对包2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资格。
5、现在一个采购项目A供应商在前期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答复质疑不成立,开标当天网上报名发现这家供应商报名了,开标环节未参与,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A供应商质疑符合94号令11条的要求吗?代理机构应该受理质疑吗?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参与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如A供应商未参与该项目投标,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资格。
6、质疑单位质疑中标结果,若从质疑资料、被质疑单位的回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无法判定质疑事项是否成立时:1.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向第三方机构(如质疑中标单位业绩造假的,向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合同的甲方)获取证明资料?2.若质疑回复因调查核实不能在法定时间7个工作日内针对质疑事项进行逐项回复,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在收到质疑后的第七个工日时,回复质疑单位质疑事项正在调查中,待调查核实结束后会再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3.问题2中招标代理的质疑回复是否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三款“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现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如需依法调取证据,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依职权处理。
7、代理质疑回复时回复质疑事项正在调查中,待调查结束后再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此做法是否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包括的内容规定?
国库司答复: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义务仅限于其掌握的现有材料,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8、“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义务仅限于其掌握的现有材料,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是不是说明代理机构不得要求被质疑单位提交新的证据,例如,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内应答其所投产品为1级能效,但质疑单位提交质疑函,质疑中标单位产品非1级能效。代理公司是否应要求被质疑的单位提供证明材料佐证其在投标文件中1级能效的阐述?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代理机构基于民事关系就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核实情况,但采购代理机构不具有行政调查权。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
9、供应商在法定的质疑期内(质疑期最后一天)递交了质疑函,但该质疑函未加盖单位公章只有投标人签字(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确认是投标人),是否可以拒收该质疑函。还是应该书面告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规定时间:应该是质疑期最后一天当天必须要提交,还是可以书面规定两天内或具体时间提交,还是即使补齐但超过了质疑期限最后一天也可以拒绝接收)?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的质疑函应当加盖公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提出质疑的方式、要件等内容告知供应商。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符合条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10、《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那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1.在质疑环节组织质证论证;2.组织除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以外的政府采购专家中的相关专家、法律顾问就质疑事项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以提高质疑答复的准确性和满意率。
国库司答复:1.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质疑环节组织质证没有法律依据。2.采购人、代理机构仅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协助答复质疑。
11、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名函》是虚假声名,认为声名函中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不是小微企业,集采机构在收到该质疑时,应如何处理答复?可否告知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反映并请求财政部门协助认定处罚?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应当依法进行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答复。如供应商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1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后供应商可以对质疑事项内容(补充证据)进行补充么,如果允许补充补充的期限是否和质疑期限一致,供应商质疑后撤销质疑,可以针对同一环节再次质疑么?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对质疑事项补充证据材料不属于提出新的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质疑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既不属于行政撤销的范围,也不同于合同义务,不存在撤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