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开始前,代理机构应该核对采购人代表的授权函、核对评审专家的身份并收缴其手机、宣布评标纪律,提醒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简单客观地向评审专家介绍项目以方便专家评审。
2、在评标报告出来前,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核对工作,逐一看看专家打分是否存在客观分评错、是否存在畸高畸低、是否存在主观分超范围、是否存在分值汇总错误等情况,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应当提示专家及时改正,改正后让专家签上自己的名字,在每个专家都打分正确、分值汇总正确的情况下确定评标报告。若评标报告已经签署,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况,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因此,如果专家评错了,要求专家改正,不属于干扰专家独立评审。
3、开标时发现某供应商未提交开标一览表,可否认定其投标无效?
开标时发现供应商未提交开标一览表,是不是可以不宣读该供应商的报价,等评标时由专家确认?还是必须当场由采购代理或采购人开启标书,宣读报价?是否可以认定该投标供应商投标无效?
答:开标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交开标一览表,并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认定其投标无效。
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交开标一览表,但未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但在投标报价需要算术修正时影响其计算。
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当随投标文件单独密封提交开标一览表的,供应商未单独密封提交开标一览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拒收其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4、因疫情无法按时抵达开标现场,可否要求延迟开标?
答:对于疫情期间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 号)组织实施。
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 号)的规定执行。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在政府采购活动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由于疫情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情况决定开标是否暂停或延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助电子化手段实行电子开标,供应商可以在线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是否参加开标是供应商的权利,不参加现场开标并不影响其投标文件效力。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5、开标唱标时,一供应商报价超过预算,可以进入后面评审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将开标记录交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即可,由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了预算金额,该项工作不属于资格审查范围,应在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予通过。当然,为了慎重起见,在符合性审查时,评标委员会还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九条进行修正,看最终校验结果是否超过了预算金额,仍然超过了招标文件的预算金额的,符合性审查环节不予通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6、采购人迟到20分钟,开标延迟20分钟,这样做合法吗?
答: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未到场也是可以正常开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应随意延迟开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7、开标时发现某投标文件封口盖着另一投标人的公章,算串标吗?
在我地近期的一次开标上,现场发现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封口盖的是另一投标人的公章,问:是否可认定为串标?
答:此种情形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种情形类似,可以认定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8、开标后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出去接电话,回来能继续开标吗?
答:开标,与投标人是否在开标现场无关。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