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库(2021)22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特别说明:湖北省2019年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内容中,业绩情况不得作为资格条件),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