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招协〔2020〕1号
关于严格招标投标行为重要提示的通知
各招标人、各潜在投标申请人(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包括政府采购,以下简称招投标)行为,建立公平、诚信、自律的市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及市招投标主管部门的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招标投标行为中的围标串标、出借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容易出现的具体情况列下:
1.报名只有3家的,很容易让人产生怀疑为围标串标。
2.投标报价多个单位接近最高限价的,有的甚至相差太小;政府采购有多轮报价的,多轮报价均降价较少,有的甚至相差太小。
3.投标报名时有较多投标单位,可正式投标时却只有3-5家,报价也比较接近。
4.投标文件格式不是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可多个单位的目录内容、装订、封面颜色、字体、格式、大小、位置均一样或大多一样。
5.招标文件没有提供统一内容,可售后服务、施工组织设计、其他计划方案编写内容雷同,或大部分雷同。
6.招标文件没有提供统一内容,其他实质性内容雷同或大部分雷同。
7.开标时要求递交纸质授权委托书,而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不是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授权委托书字体、大小、位置、样式均一样或大多一样。
8.货物类招投标的,投标单价明细或设备配置招标文件没有提供统一内容,但投标内容及单价组成雷同或大部分雷同。
9.投标文件混装、公章错盖。
10.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投标报价如是中间值或平均值满分的,一般投标单位不多的情况下,某单位的报价正好满分,很容易让人产生怀疑为围标串标。
11.政府采购项目1个包中3家或以上投标单位均不单独递交或大部分单位不单独递交委托书和唱标一览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要求不单独递交为废标的,应作废标处理)。
12.投标工程量清单价组成内容中材料单价不是随州市发布的信息价统一的价格而雷同或大部分雷同;除不可竞争性费用外的费率变动均一样或大部分雷同。
对此,我们认为:只有真正竞争、只要不是一个人做的、只有不围标串标,就不会容易出现这些问题;只要是按提供的招标文件格式和内容做的,投标基本格式和基本内容一样的才是正确的。
请各单位对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问题,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
本协会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大力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发挥学习型组织的作用;各招标代理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公司也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执业、规范经营,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为做好招投标工作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企事业单位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根据国办发〔201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本协会努力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在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文件时,将积极献言献策;在需要配合查处招投标违法行为时,将积极配合。
附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主题词:严格 招投标行为 通知
抄报:各行业主管部门 抄送:协会各理事单位
随州市招标投标协会 2020年11月2日印发